侵權責任的過錯分類有哪些?

一、侵權責任的過錯分類有哪些?

侵權責任的過錯分類有哪些?

1、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2、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

3、提供個人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

4、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的不真正連帶責任,爲無過錯責任。銷售者具有過錯的,承擔最終責任;銷售者無過錯的,生產者承擔最終責任;

5、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

6、因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污染者承擔無過錯責任;

7、高度危險責任中,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者,高度危險物品的經營者、佔有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8、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但動物園承擔過錯推定責任);

9、建築物倒塌致人損害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

10、醫療機構違反告知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承擔無過錯責任;

11、因醫療產品致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與產品提供者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的,爲無過錯責任;

12、在道路上傾倒、堆放、遺撒妨礙通行物的,行爲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二、在侵權責任中行爲人承擔哪些證明責任?

1、被告實施了污染環境的行爲。

原告負有證明被告實施了侵犯行爲的責任,實施了侵犯的行爲是確定被告的依據,被告實施了侵犯的事情是侵犯責任行爲的構成要件。

2、原告受到了損害的事實

行爲人只有在其行爲造成了損害事實的情況下,才應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行爲人雖然實施了某種行爲,但並沒有對他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事實,行爲人便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綜合上面所說的,侵權責任中只要一方存在過錯就需要承擔起所有的賠償責任,但如果有證據來證明他人是屬於過錯方,那麼自己就可以不用承擔,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如果自己的責任自己不履行,這也是需要承擔起法律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