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公證遺囑無效的法條有哪些?

一、規定公證遺囑無效的法條有哪些?

規定公證遺囑無效的法條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公證遺囑無效的條件是:

(一)確認遺囑人設立遺囑時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二)遺囑違反法律規定;

(三)遺囑不是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四)其他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僞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遺囑在部分無效的情況下,並不影響遺囑其他有效部分的效力,有效部分按照遺囑規定的繼承,無效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處理。如果遺囑全部無效,死者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第2步,即在確認爲有效遺囑或者部分有效的遺囑中,對比多份有效的遺囑或有效部分,擇優選取出應當適用的那一份遺囑或遺囑那一部分。

多份遺囑的內容存在衝突,必然導致效力較低的遺囑的失效。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在多被繼承人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爲準。但同時又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變更、撤銷公證遺囑。也就是說,應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爲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遺囑爲準。所以有多份有效遺囑存在的情況下,若有公證遺囑,則以公證遺囑爲準,公證遺囑的效力高於其它四種形式的遺囑;但若有多份公證遺囑存在時,則以最後一份公證遺囑爲準;若無公證遺囑,則以最後所立的一份遺囑爲準確,自書、代書、錄音、口頭四種遺囑的效力等同。

二、遺囑公證要具備什麼條件

(一)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維意識能力或語言表達能力,能夠清楚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二)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自己真實意願的表達,不存在遺囑人受脅迫、欺騙的情況,遺囑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沒有法律效力

(三)遺囑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遺囑的內容和形式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不能與之相牴觸。

(四)遺囑人處分的財產必須是其個人合法財產。

遺囑人的財產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遺囑人只能處分屬於自己份額的個人財產,處分超出個人份額的遺囑內容部分,該部分內容無效。

(五)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託他人辦理。

三、遺囑應該包含什麼內容

(一)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

(二)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名稱、數量、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三)對財產和其他事務的具體處理意見;

(四)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

(五)遺囑製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

公證遺囑中如果出現了確認遺囑人設立遺囑時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遺囑違反法律規定;遺囑不是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其他條件的情形,那麼公證遺囑無效。

涉及到遺囑的內容,首先遺囑是要由被遺囑人的真實意願所進行訂立的內容,且是對自己的合法遺產做出明確的分配。如果認爲該公證遺囑無效的話,需要拿出該公證遺囑無效的證據向法院進行說明,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判定該遺囑是否屬於有效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