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房子加女方名字
婚前男方買房的可以登記女方的名字,男方婚前購買的房產婚後加上女方名字的,因房產以登記發生效力,該房產轉爲雙方的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原則上可以均等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二、婚前房產加女方名字是否有效
婚前房產加女方名字有效。
男方的婚前房產屬於其個人財產,在婚後加上女方的名字,可視爲夫妻對婚前財產的歸屬重新進行了約定,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房產證加名字的手續大致如下:
1、當事人需要持身份證、房產證及複印件以及相關房產證明的材料;
2、向房產所在地的房管局申請辦理房產登記並繳納手續;
3、申請登記成功後,可以領取新的房產證。
離婚時,對於夫妻共有的房產,如何分割首先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需要說明的是,婚前房產婚後加名,雖然該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但並不意味着一定要平均分配,這要結合夫妻結婚時間、雙方對房屋的貢獻等因素綜合考慮,比如夫妻結婚時間很短就離婚,婚後夫妻一人將其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離婚時如果平均分配,顯然有失公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三、婚前女方首付房子歸誰
婚前女方首付如果是女方婚前首付,婚後雙方還貸的,房子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如果是婚前女方首付,並且在婚前用其個人財產購買的房產,歸女方個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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