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子女撫養費給到多久
子女撫養費給到子女18週歲爲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三條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爲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的撫養義務和子女的贍養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撫養費的負擔】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二、子女撫養費怎麼確定
子女撫養費根據以下幾個因素來確定:
1、子女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九條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
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從這些內容裏可以瞭解到,子女撫養費給到子女18歲,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比如子女成年了,滿了十八週歲,不能獨立生活的,父母還是要給付撫養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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