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財產分配規定是怎樣的?

拍賣財產分配規定是怎樣的?

一、拍賣財產分配規定是怎樣的?

一般是誰出價高,誰取得財產的所有權。夫妻雙方作爲共有人都主張房屋所有權,那麼就可以競價,雙方同意競價取得的,法院不會干預,由出價高者取得房屋所有權,沒有取得所有權的一方,可以獲得對方的相應的補償,並且補償的數額相當於對方出價的一半。

如果夫妻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只能將房屋變現,再對取得的對價進行分割。將房屋變現的方式有許多種,可以直接賣給第三人或可以向法院申請組織拍賣,用拍賣所得進行分配。

如果夫妻一方中的一人願意取得房屋的,可以由一方取得共有房產,對於房產的價值超出其應得份額的部分,取得房屋的夫妻一方應對對方作價補償。對於房屋價格的確定,應由評估機構依據房屋的市場價格作出評估。

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方法有哪些?

夫妻之間共有財產的分割方式如下所示:

(1)實物分割。在不影響共有財產的使用價值和特定用途時,如果可以對共有財產進行實物分割則實物分割。

(2)變價分割。如果共有財產無法進行實物分割,即一旦將該共有財產進行實物分割將會影響,該財產的價值或者用途,可以將該財產拍賣或者變賣後,在平均分割拍賣變賣所得即可。

(3)折價賠償。折價賠償的分割方式主要存在於以下情形,即對於不可分割的共有物或者分割將減損其價值的,如果共有人中的一人願意取得共有物,可以由該共有人取得共有物,並由該共有人向其他共有人作價賠償。

三、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如果夫妻雙方準備離婚,那麼在分割財產時,首先雙方會進行協商,如果雙方協商不能夠達成一致的意見,那麼可以透過拍賣的方式來取得財產的所有權。如果拍賣也不能夠解決糾紛,那麼最終還是選擇向法院發起起訴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