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行爲能否認定爲繼續犯

一、重婚行爲能否認定爲繼續犯

重婚行爲能否認定爲繼續犯

可以,重婚罪屬於繼續犯,不是狀態犯。

所謂的繼續犯(也稱持續犯),是指犯罪既遂以後,犯罪行爲與行爲所造成的不法狀態同時處於繼續或持續之中的情況。最典型的就是非法拘禁罪。此外,常見的繼續犯還有:持有型犯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持有假幣罪,窩贓罪,窩藏毒品毒贓罪等;重婚罪等。

二、重婚罪的認定

構成重婚罪,一是主體上涉嫌重婚的一方或雙方有配偶,二是涉嫌重婚的雙方長期穩定共同生活,三是涉嫌重婚的雙方共同生活須以夫妻名義進行(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不以辦結婚證爲要件),包括以夫妻名義相處、互盡夫妻義務、互以老公老婆類似名稱稱呼,對認識的人介紹對方是夫或妻,讓對方稱呼自己親戚是舅舅、姑姑類似的情況等等,綜合判斷(如雙方並不以夫妻名義對待,則不能認定爲重婚行爲,只能認定爲姘居)。

追究重婚罪,須合法婚姻受害方自行提起訴訟,公權力一般不介入。自訴人如舉證能力弱,需要公力救濟的,立法上允許,但司法實踐較少。

被判重婚罪的人,會面臨刑事和民事方面的後果:

刑事方面,可被判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民事方面,婚姻受害人起訴離婚的,法院可以被告的重婚行爲損害夫妻感情爲由直接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判決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無過錯方適當予以照顧;原告同時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的。

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以重婚的行爲是屬於違反犯罪的,因爲在我國主要實行的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重婚的行爲是違反了這個制度,如果有重婚行爲的話,量刑標準一般是在兩年以下來的,有期徒刑,而且重婚罪是屬於繼續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