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安置協議獲得的拆遷補償款可以透過立遺囑的方式進行分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二、喪失遺產繼承權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規定,喪失遺產繼承權的情形包括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爲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僞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爲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僞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爲,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爲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爲的,喪失受遺贈權。
根據民法典規定,自然人可以將自身擁有的合法財產訂立遺囑,政府與被徵收人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可以證明被徵收人對拆遷補償款的所有權,因此拆遷補償款可以透過遺囑的方式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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