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方提分手彩禮是否退
男方提分手,雙方未達成結婚目的,彩禮應當退還。
女方可不予退還彩禮的情形:
(1)雙方未登記結婚但是同居兩年以上。
(2)雙方未登記結婚,同居也不滿兩年,但孕有子女。
(3)女方接受的彩禮用於共同生活的支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二、女方提出離婚彩禮是否退
女方提出離婚與彩禮退還並無關係,結婚後又離婚,原則上彩禮不予退還。但有兩種例外情形,一種是雙方結婚後一直未共同生活的,另一種是因爲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在這兩種情形之下,即使在雙方之間締結了婚姻關係,離婚後彩禮也應當返還。
雖然符合返還彩禮的情形,但並不意味着彩禮會如數返還。人民法院在判決確定返還數額時一般會根據雙方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有無生育子女、財產使用情況、雙方經濟狀況、彩禮數額的大小、過錯大小等情況,酌情確定返還的比例。
對於“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彩禮返還問題,應該注意的是:
(1)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後確實沒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應該返還。
(2)對於已經辦理結婚登記,也短暫地共同生活過的,應當結合共同生活時間、彩禮組成、彩禮數額及風俗習慣、雙方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返還。
對於雙方沒有結婚的,原則上應當返還彩禮。對於“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彩禮返還問題,應該注意的是:
(1)對於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也沒有同居共同生活的,應該依法返還,有些情況下甚至可能會全額返還。
(2)對於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實際已經同居共同生活的,如果僅簡單地以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爲由,就要求女方全部返還彩禮,對女方來說,這顯然是不公平的。
在這種情形下,要根據雙方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有沒有生育子女、財產使用情況、彩禮數額並結合當地的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及返還的具體數額。也就是說,在給付彩禮後,即使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也有可能不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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