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結婚年齡是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法定婚齡的確定,一方面要考慮自然因素,即人的身體發育和智力成熟情況,另一方面要考慮社會因素,即政治、經濟及人口發展情況。
一、結婚登記的條件如下:
1、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結婚;
2、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二、結婚登記的流程如下: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
總之法定結婚年齡是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結婚需要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結婚、達到法定結婚年齡、雙方均無配偶、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結婚時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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