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子女撫養權的確定要求是什麼?

離婚案件子女撫養權的確定要求是什麼?

一、離婚案件子女撫養權的確定要求是什麼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女方生活。離婚後一方對於子女撫養權有異議的,可以申請變更子女撫養權,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應另行起訴,法院對於有法定事由的申請,應予以支援,雙方也可以透過協議變更撫養權,但不允許擅自變更子女撫養權。

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二、離婚判定撫養權有什麼原則

離婚孩子撫養權的判定原則:如果是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經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其撫養問題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三、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方式是什麼

1、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另行起訴。

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長到有識別能力時,主動提出與另一方一起生活時,應另行起訴。離婚後,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的糾正,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當時不存在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所以,應當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訴。

2、准許協議變更撫養關係。

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判決離婚後,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並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訴,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協議,只要沒有違法事項和對子女成長不利的問題,應予准許。

離婚後孩子撫養權可以由夫妻雙方協商決定,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進行判決,判定撫養權時會遵循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原則,要尊重孩子的個人意願,也要考慮子女的實際年紀。如果孩子的年紀較小,需要母親的照顧,撫養權是會判給女方的,並要求男方支付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