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親屬申訴的刑事申訴狀內容有哪些

一、近親屬申訴的刑事申訴狀內容有哪些

近親屬申訴的刑事申訴狀內容有哪些

(一)申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住址、在押申訴人的現押住所等。

(二)事由。指何人因何案、不服何法院何字號的判決。

(三)請求事項。寫明申訴人請求人民法院要解決的問題。

(四)申請事實和理由。這是申訴狀的重要部分。首先敘述原判認定的事實,列示證據,然後針對原審裁判在認定事實、定性、適用法律、執行訴訟程序或對民事行政案件處理不公等錯誤的地方,加以申辯、反駁、糾正。

(五)呈遞機關名稱、申訴人簽名蓋章、日期。

根據相關的規定形式申訴壯士需要有申訴人向啊。法院進行提企業同時必須要有充足的理由以及相關的證據,並且要符合一定的條件以後,法院纔會准予再審。因此在書寫形式申訴狀的時候,一定要寫明事實和理由,以及附上相關的證據資料。

(六)附項。申訴狀副本份數和物證、書證件數。

二、刑事申訴如何提起

(一)要清楚誰可以成爲申訴的主體。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將申訴主體限制在與原裁判相關的人,即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這樣,只要是原刑事案件的當事人,無論是犯罪嫌疑人一方,還是被害人一方,無論是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還是近親屬,均可提出刑事申訴。

(二)要知曉可以提出申訴的具體範圍。《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規定,控告申訴檢察部門管轄下列刑事申訴:

1、不服人民檢察院的不批准逮捕決定的申訴;

2、不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申訴;

3、不服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決定的申訴;

4、不服人民檢察院其他處理決定的申訴;

5、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三)要懂得提出申訴必須具備的條件。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刑事申訴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有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

2、有證明申請人是合格的申訴主體的證據及申訴人的聯繫方式;

3、有證明原處理決定、判決、裁定有錯誤的事實和理由。

具體來說,申訴人提出申訴時,應出具申訴書,提出認爲原處理決定、判決、裁定有錯誤的事實和理由,並提供原決定書、判決書、裁定書的副本或複製件。當然,申訴人也可口頭提出申訴,但申訴人要配合檢察機關將口頭申訴形成筆錄,並有簽名或蓋章。在申訴過程中,申訴人還可透過電話、網上電子郵箱等方式和檢察機關予以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