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一方不同意怎麼樣才能離婚
離婚一方不同意,可以採用訴訟離婚的形式,要求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離婚哪些財產可以分割
離婚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法律的規定,夫妻的共同財產主要包括以下5個方面: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6、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公積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7、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之外,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8、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三、離婚孩子怎麼判撫養權
離婚小孩判決一般要遵循以下原則:
1、不滿2週歲的由母親撫養;
2、2週歲以上的根據最有利於孩子進行判決;
3、已滿8週歲的要尊重孩子的真實意願。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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