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承權糾紛如何處理
繼承權糾紛的處理方式:
1、首先是雙方自行協商。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就遺產分割達成協議,按協議分割遺產;
2、有關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3、協商不成時,可以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不成協議的,任何一方也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在遺產繼承中,繼承人之間因是否喪失繼承權發生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判決確認其是否喪失繼承權。
二、公司股權繼承爭議如何處理
股權繼承糾紛是因繼承這一法律事實的發生而引起的股權確權糾紛,處理方法有:
1、協商。可以先找對方當事人,在平等協商,自願的基礎上,好好的與對方當事人進行溝通,如果雙方能協商一致,能快捷省事地解決問題,相對於其他途徑,協商是最爲快速,省事便捷,省錢,雙方意思表示最爲充分的一種途徑。
2、調解。在雙方當事人均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將股權繼承的糾紛交由社會上有和解功能的第三方進行調解。由公正的第三方的介入,並在其主持下雙方達成和解協議,這也不失爲一種解決糾紛的好方法。
3、訴訟。訴訟相對歷時比較長,程序也較爲負責,但訴訟具有強制執行力,即當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判決書的內容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對方履行給付內容。繼承人慾繼承被繼承人的股權,可以直接起訴公司股東權繼分,要求確認繼承人的股東身份及股份。
《公司法》第七十五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怎麼處理繼子女繼承權糾紛
繼子女繼承繼父母遺產的條件關鍵就是他們之間是否形成了關係,只有在繼子女受到繼父母的扶養或扶助,經法律確認其形成了扶養關係時,繼子女纔有繼承權。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繼承關係確定的具體條件有以下幾個:
1、撫養時間的長期性:目前司法實踐中並無統一的撫養年限的要求,法院會結合被扶養人的年齡、健康情況、家庭情況等來確定合理的撫養期限,以確定是否符合撫養時間的長期性的要求。
2、經濟與精神撫養的客觀存在:構成撫養關係,應具有實際的撫養行爲。
3、家庭身份的融合性:家庭身份的融合性的前提是繼父母具有與繼子女之間形成撫養關係的主觀意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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