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離婚案件中短信可以成爲證據,但是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證據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鑑定意見;勘驗筆錄。
但是需要符合下面的條件:
(1)保護手內短信不被刪除;儲存好,手機內容有一定的儲存空間;
(2)固定下來,公證處的人員公證一下,摘成書面文字,進行公證,具有法定證明效力,對方要提供相當效力大的才能推翻。多數情況下,公證證明是被法院採納的。
(3)訴訟時,交給法院,法院當場製成筆錄。辦公證時,注意儲存手機型號,品牌,這樣可以證明手機內容是無法修改的,這個一定要公證。
二、離婚案件應當提供的證據有哪些
雙方存在婚姻關係的證據。包括:
(1)結婚證。結婚證丟失的,由婚姻登記機關查婚姻登記檔案後出具婚姻證明,無婚姻檔案的,由單位出具婚姻關係證明。
(2)事實婚證明。
2.有關夫妻感情狀況的證據。包括:一方動粗、動手傷人,要提供醫院診斷證明、單位證明或者當地組織、居委會證明;一方有外遇,要提供單位的處分決定,單位證明或當地組織證明;隱瞞婚前患有禁止結婚的疾病的。要提供醫院診斷證明,婚前治療醫院的證明及單位證明或當地組織證明。
3.雙方對子女撫養歸屬有爭議的提供下列證明:子女年齡證明;子女主要跟隨誰生活,要提供當地組織證明。離婚後哪一方撫養孩子,對孩子有利。包括經濟收入、住房、身體狀況證明(指不利於孩子成長的疾病診斷證明)。限制行爲能力的子女選擇父母撫養要有書面明示。
4.對婚前婚後財產有爭議的,要提供:購物發票;雙方婚前對財產有約定提供約定證明;存款存摺或存款的銀行所在地、帳號等。
5.對住房有爭議的,要提供:承租契約或產權證;本人或對方有無其他房屋證據;單位對離婚後住房使用的意見。
因此在離婚案件中,如果短信是經過證實後確實存在的,那麼也是可以成爲證據的,當然除了短信還有其他的很多也可以作爲證據,只要能支援自己訴求的證據,那麼都能提供,這樣的話法院的判決纔會更有利於自己。
根據上述文章中的內容,相信已經解答了離婚案件中短信能不能成爲證據的問題。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應該要多瞭解學習一些法律知識,這樣在遇到有法律問題時才能作出正確的判斷,纔可以更好的運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還有相關法律問題需要諮詢律師,可以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本站網會匹配專業律師爲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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