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房,離婚時,房產該如何分割?
近幾年處理的杭州離婚案件中,九成以上的離婚案件都涉及到房產分割的問題。
因爲涉及到房產出資、房產登記問題五花八門,各種情況都有,李曉娟律師會對各種情況分別作出總結。
今天,主要講的是婚前買房,離婚時怎麼分割的問題。
一、離婚時,婚前房產如何分割,分不同情況來處理:
1、一方出資
離婚時,婚前房產的分割首先需要判斷是否屬於個人婚前財產。
(1)如果該婚前房產單純是一方購買,則屬於個人財產,根據《民法典》規定,另一方不能要求進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爲該方的個人財產。
不論婚姻延續時間多長,該個人財產不會自動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
顧名思義,婚前房產若是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是不能分配的,也就不存在婚前房產如何分割的問題。
(2)結婚前已還清全部貸款,但婚後才取得房本的,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的。
此時仍認定爲夫妻一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這只是物權登記時間問題,不會影響財產性質。
(3)結婚前已支付了房屋首付款,並向銀行貸款,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
司法實踐中將該房屋認定爲個人財產,而夫妻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以及房屋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由雙方平分;而尚未償還的貸款則爲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2、雙方出資
(1)房屋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 但分割的時候不一定平分,需要根據出資金額、結婚時間長短等情況綜合考慮。
(2)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需要分兩種情況來考慮:
如果在同居期間,那法院基本會按共同生活期間、以結婚後共同使用爲目的,作爲共同共有處理,通常不會作爲按份共有處理;
如果不是同居期間購房,按共同財產處理還是按借款或贈與處理,名義統一說法,會綜合購房背景、出資數額,尤其是公平原則來判定。
二、李曉娟律師提醒,離婚財產分割時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屬有書面約定,或者有口頭約定,雙方沒有爭議的,離婚時應當按照相關約定處理,但是違法法律、公序良俗和損害他人利益的約定無效。
2、夫妻分居後,分別管理、使用和獲得的財產,仍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額懸殊的,分得財產多的一方應當補足。
3、主張爲一方個人財產的,負有舉證責任,不能證明的,只能作爲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4、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分,但可能因爲一方有過錯等原因分配不等。
5、夫妻雙方對財產分割的協議,在離婚後正式生效,且只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不能以協議對抗善意第三人,比如,夫妻之間的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的債權。
法院在離婚案件處理房產分割問題時,如果只有一套房子,一般先會讓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了的,法院會把不動產判歸一方,由取得房產一方給與另一方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