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婚姻保證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婚姻保證書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據,但這不等於其一概有效。判斷婚姻保證書的效力,應針對簽署背景、設定條件及處分的權利,結合法律規定及公序良俗綜合判斷。以下三種情形寫的婚姻保證書,一般認爲其不具拘束力:
一是保證書系出具人在被脅迫下(如在酒店被親友團捉姦)簽署,且出具人及時向法院提出了撤銷請求,此時保證書會因被撤銷而失效。二是保證書有關撫養權歸屬的內容無效,法院仍將以有利孩子成長爲原則處理。三是保證書剝奪人身權利的內容無效,比如以一方“提出離婚”、與異性通話或交往爲成就條件,或保證離婚後不再婚等均屬無效。除上述情形外,以重婚、出軌、家暴等爲條件,以財產權利爲處置對象的保證書,在判決離婚時一般應認定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約定財產製】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婚前財產協議需要公證嗎
目前涉及家庭和婚姻關係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規定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不會因爲雙方結婚而改變其歸屬。
比如結婚前登記在某一方名下的房產,結婚後並不會轉化爲夫妻共有財產。
所以,對於大宗財產爲了準確地劃分歸屬,夫妻可以進行婚前財產約定。
公證是國家司法行爲,即透過國家證明它的真實性、合法性。
所以,公證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婚前財產約定透過公證更爲可靠。
但是不公證,只要合法簽署的,也是有效的。
因此,夫妻的婚前財產不是必須進行公證,但是婚前財產約定經過公證更爲可靠。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婚姻保證書是有一定法律效力的。
其法律效力適用範圍主要針對財產條款的約定,只要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對財產歸屬約定明確,沒有違反公序良俗,那麼該條款則具有法律效力的。
但是,如果婚姻保證書涉及特定人身關係的約定,那麼該約定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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