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權的歸責原則與民事責任是什麼

一、職務侵權的歸責原則與民事責任是什麼

職務侵權的歸責原則與民事責任是什麼

1、行爲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行爲主體的行爲必須是執行職務或行使職權中的行爲。

3、致害行爲必須是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爲。

4、致害行爲必須上國家依法應對其負賠償責任的行爲。

二、什麼是職務侵權

職務侵權民事責任又稱國家賠償責任,是指由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國家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我國國家賠償法規定,受害人不必證明行爲人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便可主張國家賠償責任的成立,而致害人也只能舉證證明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第三人的行爲致使損害發生等而抗辯。可見我國的職務侵權的民事責任採取無過錯責任原則。

三、國家賠償責任

1、國家賠償責任的主體和賠償義務機關:

國家賠償責任的主體是國家。賠償義務機關是:

(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

(2)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職務侵權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爲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3)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職務侵權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爲賠償義務機關。

(4)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個人職務侵權損害的,委託的行政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

(5)賠償義務機關被撤消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的,撤消該機關的行政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驚複議機關複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爲的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但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加重損害的,複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6)行使國家偵察、檢查、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權損害的,該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

2、國家求償權及其行使條件〔國家求償權〕又稱國家追償權,是指國家賠償義務機關在賠償了受害人的損失以後,代表國家責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國家工作人員、受委託的組織或個人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的權利。行使須具備的條件有:

(1)必須在國家賠償責任已被確認並且賠償義務機關實際履行了賠償義務以後行使。

(2)國家工作人員或受託的組織或個人對引起國家賠償責任必須存在着故意或重大過失。

(3)求償的範圍必須以賠償義務機關實際支付的賠償金額爲限。

3、國家賠償責任的方式及經費來源以支付賠償金爲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或恢復,造成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的損害,應當在侵權行爲影響的範圍內爲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經費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即從國庫支出。

4、國家賠償責任的訴訟時效:自被依法確認爲違法之日起2年內。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由此您可以知道是職務侵權民事責任又稱國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