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是撫養權
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撫養權有婚生子的撫養權與非婚生子的撫養權之分,在現實生活中往往由於各種原因的出現與發生,導致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擁有該權利的一方或雙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權決定是否與子女共同生活,該權利在子女成年時即消滅。
二、在實踐中,對撫養權的處理方法。
1、子女由父或母方撫養,不撫養的一方支付其撫養費。
《民法典》有明文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費用多少和支付的期限由雙方協議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進行判決;
2、由父母雙方協商輪流撫養子女。
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3、由父母協商一致共同撫養子女,雙方對子女均享有撫養權,有義務支付子女的撫養費、教育費等生活費用。
雖然在法律中沒有明文寫明關於共同享有撫養權的條例,但此種方法在實踐中被廣泛採納。
上述三種撫養子女的方式,第一種可以由父母雙方協商決定或者由法院進行判決。
而第
二、第三種方法大多是由雙方當事人協議一致、以調解形式處理。
因爲撫養子女不僅是權利更是義務,若由雙方輪流撫養,在雙方撫養權交替期間發生糾紛或者發生意外,相應的義務由父母哪方來承擔就會有爭議。
若由雙方共同撫養,在發生上述情況時,父母應共同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如果雙方均不想承擔或者推脫,那麼相應的權利人將無法維護其應享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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