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工作是否屬於遺產繼承範圍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自然人可以透過立遺囑的方式來處分個人的所有財產,工作並不屬於個人財產,所以不屬於遺囑繼承的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二、繼承人什麼情況下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2、爲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4、僞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5、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6、繼承人有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爲,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爲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7、受遺贈人有第一項規定行爲的,喪失受遺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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