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產繼承公證書是否有時效
公證書本身是沒有時效的,也就是公證書本身是不會過期的。
而是否過期,主要看被公證的繼承協議中有沒有設定時效條款,如果設定了就需按照該條款辦理。尤其是有些協議牽涉到訴訟內容,而訴訟是有時效要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房產繼承過戶是否只有公證遺囑纔有效
房產繼承過戶並不是只有公證遺囑纔有效的。訂立遺囑可以採用公證、代書、自書、錄音和口頭幾種形式,每種形式只要符合法定的要件要求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三、繼承房產兒媳婦是否有份
如果公婆立遺囑將財產贈與給兒媳的,那麼理應按照遺囑由兒媳繼承財產。如果是法定繼承,兒媳沒有權利繼承公婆的財產,公婆的法定繼承人第一順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沒有兒媳。但是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有繼承權。並且可以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公婆的遺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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