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喪失後一定情形下是能恢復的。根據規定,繼承人有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爲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行爲之一的,不得恢復繼承權。繼承人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僞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爲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爲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僞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爲,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爲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爲的,喪失受遺贈權。
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後是否可以恢復的確認方式:若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爲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則絕對不能恢復。但若是僞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等情形,繼承人確有悔改,經被繼承人諒解,即可認定恢復繼承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爲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僞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爲,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爲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爲的,喪失受遺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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