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權的行使離婚案件中能夠提出。
1、前提條件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約定實行夫妻分別財產制,即爲夫妻雙方書面上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所得財產應當歸屬於雙方各自所有。
如夫妻實行的共同財產制或無證據證明實行的是約定分別財產制,則承擔家事較多一方同樣無法向另一方主張經濟補償。
2、行使時間離婚經濟補償請求權的行使時間限於離婚之時。
夫妻雙方約定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即使一方對家庭付出了較多義務的,在離婚之前或者離婚之後,均不能向對方提出補償。
多付出義務的一方行使補償請求權,應在離婚訴訟中向對方一併提出。
如果在離婚時不請求對方補償的,對方可以不予補償。
離婚後,該請求權隨即消滅。
3、適用的情形離婚補償請求權不考慮雙方過錯情況。
無論對方是否有過錯,付出較多一方均可以要求補償,其補償請求權不以對方是否有過錯爲要件。
付出較多方有過錯的,也不能以爲其過錯而剝奪補償請求權,其仍有權要求對所付出的較多義務予以補償。
二、經濟補償數額的確定是什麼?
給予補償的數額和給付方式,應首先由雙方協商確定;
協議不成時,應由人民法院在查明夫妻雙方各自財產狀況以及一方多付出義務情況的基礎上,按照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確定。
具體來說,應斟酌以下因素:
1、一方付出義務的多少。
離婚經濟補償是對夫妻分別財產制的修正,以一方付出較多家庭義務爲前提,付出義務的多少自然是確定補償數額的主要因素。
這種根據付出家務勞動的強度和時間、協助對方工作的多少來確定補償數額,實際上就是將家務勞動和協助工作的價值貨幣化、有形化。
爲此,可以將向市場購買同等工作量的家務勞動所需要的價格、僱用他人需要花費多少成本作爲參考因素。
2、少付出義務一方因之獲得的利益。
獲得的利益不僅包括顯性的、有形的財產價值,如收入、購置的房產等,而且包括隱性的、無形的可期待性利益,如文憑、執照、專業職稱、尚未獲得利益的知識產權等。
在確定補償數額時,既應考慮少付出義務的一方因而獲得的有形財產價值,更應考慮因之獲得的無形的可期待財產利益的價值。
3、雙方的財產狀況及其經濟能力。
在離婚過程當中如果存在法定過錯的話,對於沒有過錯的一方當事人來說,可以申請離婚損害賠償,除了離婚損害賠償之外,還包括有離婚的經濟補償,這主要指的就是乙方對於家庭所付出的義務比較多,所以少付出義務,一方因此而獲得相關的利益,就需要對此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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