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離婚後房子是父母的,房子怎樣分
如果房屋的產權是父母的,夫妻對該套房產就只有屋住權,離婚的時候是沒有資格分割父母的房產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婚後按揭房子,離婚時房產怎樣分配
婚後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購房,共同還貸。不管房產證登記在哪方名下,該房產理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房產分割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三、婚前買的房子,離婚後怎樣分配
對於離婚財產的分割,雙方當事人應先行協商,爭取達成財產分割協議;如無法達成的,法院在處理房屋分割問題時,可以綜合考慮購房目的、購房時間、出資情況、產權登記情況等進行判決。針對離婚時夫或妻婚前購置房屋的分割,以下列舉幾種常見情況:
1、婚前一方全款買房,產權登記在該方名下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解釋一》第三十一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故婚前一方全款買房或已還清全部貸款,產權登記在該方名下的,不論房屋所有權證是婚前取得、還是婚後取得,房屋均認定爲出資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對方無權分割。
在現實中,有些男方家庭在婚前已全款買房,婚後女方出資裝修。在這種情況下,房屋屬於男方個人財產,離婚時歸男方所有;婚後女方投入的房屋裝修款,若女方能證明是自己的個人財產,則屬於女方個人所有,離婚時法官會根據原裝修款項及目前房屋現狀,適當折舊後由男方向女方返還
2、婚前一方全款買房,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
若婚前一方全款買房或已還清全部貸款,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的,現實中通常系因出資方不具備購房資格、故以另一方名義購房,在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應認爲系以結婚爲目的的購房行爲,房屋按共同共有處理;在離婚分割時,法官可能會綜合考量一方全額出資的事實、結婚時間長短、結婚後是否有共同生活、一方是否存在過錯等因素,依法酌定具體的房產分割比例。
此種情況下,如果產權登記方主張房屋是其個人財產的,應舉證證明出資方明確表示房屋歸產權登記方個人所有。
3、若婚前一方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產權登記在該方名下,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離婚時法院一般判決房屋歸產權登記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產權登記方的個人債務,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的貸款及房屋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屬於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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