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離婚律師的代理詞怎麼寫

遭遇家暴是一件非常不幸的事情,一旦遭遇家暴很多女性往往會選擇離婚,這個時候,爲了能夠順利的離婚很多人都會選擇委託律師來幫助自己。下面,本站小編爲大家帶來了家暴離婚律師的代理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家暴離婚律師的代理詞怎麼寫

家暴離婚代理詞

審判長:

依照法律規定,受本案原告的委託和廣東金粵律師事務所的指派,我擔任原告的訴訟代理人,參與本案訴訟活動。

我在委託之後,進行了庭前調查,收據了相關證據,並在剛纔認真聽取了法庭調查,針對法庭歸納的爭議焦點,根據查明的事實和有關法律規定,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被告長期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存在重大過錯,已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應依法准予離婚。

1、關於被告毆打原告的行爲是否構成“家庭暴力”的問題

家庭暴力,是指行爲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爲。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根據該規定,只要行爲人對其家庭成員實施一次暴力行爲並已造成一定的傷害後果,即構成家庭暴力。原告在開庭時已經向法院提交各種家庭暴力照片,按照正常邏輯推理也可以認定被告的家庭暴力行爲,但現在被告被告在庭審中均主張其與原告之間僅是“一般家庭爭吵”而沒有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這顯然是無理推脫責任。“一般家庭爭吵”難道會造成原告全身傷痕累累等嚴重傷害後果嗎!難道是原告自殘,試想想作爲一個正常人會有如此行爲表現嗎?被告的該主張顯然是很荒謬的。根據原告在法庭上的陳述,被告的家庭暴力行爲不僅造成了她身體上的嚴重損傷,還導致了她長期處於恐懼、抑鬱、焦慮、沮喪、絕望、厭世、失眠、經常頭暈、注意力不集中、智力下降等不良生理和心理症狀。如果對這些嚴重的傷害後果,用一個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的口頭陳述(即“一般家庭爭吵”)就予以敷衍推脫,這如何能彰顯法律的公平與正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以下簡稱“指南”)第四十條規定“對於家庭暴力行爲的事實認定,應當適用民事訴訟的優勢證據標準,根據邏輯推理、經驗法則做出判斷,避免採用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原告提供證據證明受侵害事實及傷害後果並指認系被告所爲的,舉證責任轉移到被告。被告雖否認侵害由其所爲但無反證的,可以推定被告爲加害人,認定家庭暴力的存在”。縱觀全案,原告已經提供了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傷害後果系由被告所爲,但被告沒有提供任何反證,故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家庭暴力的存在。

2、被告雖系軍人身份,但屬於嚴重過錯方。

沒錯,我國雖明確對軍人離婚有特殊規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一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本案中被告不但吸菸酗酒等惡習,更是對原告長達十年之久的家庭暴力,很明顯是嚴重的過錯方。在開庭時,審判長也見識到了被告的囂張跋扈的性格,在法庭上大轟大鬧,大放厥詞,無視法庭規則。對軍人離婚有特殊規定,但不能囫圇吞棗、因噎廢食,在明顯軍人有嚴重過錯情況下,仍舊強調保護軍婚,只能助長被告的惡氣,讓被告更加爲所欲爲,就如被告所講一樣:“我是軍人,我想怎麼樣就怎麼樣,弄死原告就像捏死一隻螞蟻那麼容易。”在普通人的印象裏,軍人應該是紀律嚴謹、平易近人的好形象,一個國家都需要你去保護,對待一個弱女子都這樣,怎麼樣去保障國家利益。因此,在本案中,被告軍人身份根本不能影響本案的正常審理。

3、 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沒有和好可能,應依法准予離婚。

首先,透過前述第1點的分析,被告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的事實已經非常清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二)項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經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婚姻關係只有依靠夫妻感情才能得以維持,而不是用法律手段能夠得以維護,法律不能擔保幸福的關係,但可以中止感情破裂的婚姻關係,當一方提出要求離婚甚至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足以說明當初形成婚姻關係的夫妻感情已經發生了變化,以至於一方執意不肯將婚姻關係維持下去,現代社會對離婚採取了比較寬容的態度,在立法上逐步地由過錯原則向破裂原則發展,離婚日益失去其制裁、懲罰作用,而被看成是對婚姻關係事實上破裂的確認,看成是擺脫陷於困境的婚姻的一種手段,而且離婚的要求一經提出本身就會在夫妻感情之間形成日後難以消除的隔閡,若是用法律手段來強制維持感情確已破裂的婚姻,既不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則,實際效果也並不理想,據有關統計,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從回訪的情況看,夫妻恢復和好的很少,原告一方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六個月後又起訴離婚的,佔很大的比例,婚姻關係的破裂通常是配偶雙方感情不和、難以共容的結果,而不僅僅是單方的錯誤。故我們認爲,婚姻應該是建立在深厚的感情基礎上,雙方基於信任和責任共同維護着夫妻關係,而被告長達十年之久的無緣無故的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使原告對被告已沒有何感情和信任,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已無和好的可能。如果原、被告雙方再勉強維持着這段名不幅實的婚姻,對雙方來說都是一種痛苦,對原告來說更是一種傷害,也是一種恐懼,原告不敢想象被告會如何的繼續折磨原告、威脅原告家人。爲保障公民的離婚自由,體現現代社會人的價值和尊嚴,根據《民法典》第1079條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2條、第13條的規定,我們由衷的懇請法庭判決准予原、被告雙方離婚。

二、關於孩子撫養權及其夫妻共同財產問題。

1、原告主動放棄孩子撫養權並不是自己真實想法,只是被告太強勢,爲了孩子健康成長,原告在此願意放棄爭取孩子撫養權。

在庭審中本來原告也是堅持要求孩子撫養權,但是考慮到孩子今後的健康成長,原告現主動放棄孩子的撫養權。由於被告的強勢,如果孩子判給女方,可能是導致男方的更加不滿,今後的孩子撫養費、探望權等被告會各種無理取鬧,這對原告和孩子都是一種折磨,影響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長。基於此,原告願意主動讓出撫養權之爭。對於孩子的探望權和撫養費支付,原告在此希望法院考慮雙方實際情況,從保護婦女兒童原則出發,依法予以正確判決。

2、原告爲了速成離婚,願意把自己的所有財產如實供述,只期望儘快擺脫婚姻,不存在任何故意轉移隱瞞財產嫌疑。

原告在庭審已經完完整整的把屬於自己掌控的財產全部一一告知給法庭,根本不存在轉移財產嫌疑,被告也可以提出任何調取證據主張,原告願意配合法院調查。以下幾點,望審判長予以重視:

第一,在開庭審理時,原告已經向法院提供自己的建行將近90萬的存款,如果原告要轉移財產,完全可以把這筆資金也轉移,何況這也是大頭。在法院調取的銀行十幾個有關原告銀行帳戶中,有很多是原告經營的快餐店和酒樓各種繳費和發放員工工資開戶、支出,每一筆都是有準確流向的。剩餘的所有銀行卡均沒有存款餘額或者很少,都已經統一在建行裏面。原告句句屬實,法院全部一一可以調取查證。

第二,雖然夫妻財產由原告掌管,但是所有日常一切開支均需徵得被告同意,原告在這十幾年間沒有給父母和親人任何財物,更不存在轉移財產之說;第三,在庭審的時候,原告也主動放棄對雙方的三輛車子的財產分割,從這點可以看出原告的爲人,原告這次起訴離婚是權衡利弊,只希望早點結束與被告的婚姻關係,儘早擺脫痛苦,對於財產只要拿回一些算一些,起初原告甚至放棄要任何財產主張。法官大人,原告確實是被逼無奈,十萬火急的希望離婚,所以不可能對財產看的過重,只需要法院依據事實,從保護弱勢和婦女權益出發,秉公處理即可。

最後在本案中,被告實施家庭暴力存在過錯,依法應予賠償相應精神撫慰金。透過剛纔的庭審調查,不難看出,被告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不僅此一次,而是長久性的,從2002年開始到現在長達十年之久。由於被告特權,現在原告都不敢住賓館,也不敢公開自己的住處,被告的暴力行爲已使原告身心受到嚴重的摧殘,造成原告有家不敢歸,更害怕碰見被告。我們認爲,根據《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原告有權要求損害賠償,該損害賠償包括精神損害和物質損害。因此,被告作爲過錯方,就應向無過錯方的原告支付的精神撫慰金。

綜上所述,請法庭依法公正判決,從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原則出發,判決准予原、被告離婚的同時,支援原告其他的訴訟請求。

以上代理意見,請合議庭在合議時參考,並希望能得到採納。

代理人:x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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