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家庭暴力需要哪些證據

一、家庭暴力需要哪些證據

證明家庭暴力需要哪些證據

關於家庭暴力的證據:

1、報警記錄。受害一方在遭受家庭暴力後,應及時報警;即使發生家庭暴力當時不能報警,也要在發生後最短時間內報警,警方的記錄將成爲家庭暴力有利的證據之一;

2、傷害鑑定結果。一般報警後,警察會提供傷害鑑定申請,指定受害一方到鑑定機構進行傷情鑑定。如果未報警,自己去醫院進行療傷,也可以要求醫院進行傷情鑑定;

3、施暴方的錄音或者書面保證。一般施暴方在實施家庭暴力之後,會有悔過表現,受害一方可以要求其書寫保證書,明確其實施家庭暴力細節,或者對雙方的談話進行錄音;

4、證人證言。如發生家庭暴力時,保姆、鄰居、朋友、同事等在場,並願意出庭作證,則可以作爲認定家庭暴力存在的證據之一,與其他證據一起證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二、家庭暴力離婚賠償多少

家庭暴力離婚賠償的侵害對象是人身損害,賠償範圍是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兩個方面。

遭受家庭暴力一方是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根據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及相關規定,由於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案件,無過錯方可以要求有過錯一方進行家庭暴力離婚賠償。

家庭暴力離婚賠償的侵害對象是人身損害,賠償範圍是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兩個方面。在家庭暴力情形下。這裏物質損害主要包括由於身體、精神受到傷害而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等。精神上痛苦是極其主觀的感受,別人無從得知,從而精神損害不可能精確計算,只能委之於法官憑藉司法經驗,根據行爲人的主觀惡意、情節、常理、醫學鑑定等因素予以判斷。下面是司法實踐中運用的一些原則:

(一)無過錯方作爲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家庭暴力離婚賠償請求的,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提出。

(二)無過錯方作爲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沒有提出家庭暴力離婚賠償,在二審時提出來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三)無過錯方作爲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家庭暴力離婚賠償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家庭暴力離婚賠償問題單獨提起訴訟。

家庭暴力更多是作用與被害人的身體上面,讓其身體或者精神飽受折磨。可能會給受害人造成輕傷、重傷或死亡的損害結果,而這一行爲往往也會讓家庭關係破裂,夫妻最終走向離婚。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夫妻起訴離婚,經調解無效,在有家庭暴力的情況下,那麼可以准許夫妻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