丟失財物報案時誇大價值會有什麼後果?

一、丟失財物報案時誇大價值會有什麼後果?

丟失財物報案時誇大價值會有什麼後果?

誇大報案金額的行爲涉嫌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具體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1000元至3000以上的,爲數額較大,應當立案。

撬門破窗人室盜竊的,扒竊的,使用刀具等或攜帶凶器盜竊的,不論盜竊財物數額多少,均立爲刑事案件,由上可知,遺失物品多少可以立案主要看當地的經濟水平,只有達到了當地盜竊數額標準的,公安機關纔會立案進行偵查。

如果是遭到撬門破窗人室盜竊的,扒竊的,攜帶凶器盜竊的,不論盜竊財物數額多少,均立爲刑事案件,如果是個人原因遺失了物品,那麼公安機關是不會立案的。

二、貴重物品丟失能報警嗎

首先,丟失財物都可以報警的。只是案值達到2000元以上的,將作爲刑事案件處理。

一般數額大的話都要立的,數額是判刑的依據並不是立案的依據。

丟了東西最好都去報案不要給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機。

我們丟失貴重物品的話,第一時間可以找當地警方報案。

報案之後,也可以透過一些社交軟件,發佈自己的丟失資訊。

三、貴重物品丟失本店概不負責的標語有效嗎

無效的,這類標識屬於是格式條款,《民法典》對格式條款有明確規定。其中規定,格式條款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該法還明確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直白地說,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爲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其好處是簡捷、省時、方便、降低交易成本,但弊端在於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一方往往利用其優勢地位,制定有利於自己而不利於交易對方的條款。原則上,一旦接受對方的格式條款,就要受約束,無論其是否知道這些條款的詳細內容,或是否完全瞭解含義。但是若格式條款有《民法典》規定的無效情形,或者有免除人身傷害責任及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責任的條款,則是無效的。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 【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綜上所述,當事人在自身財務丟失的時候,不能因爲心急而誇大自身財務丟失情況,這樣可能會給交警查案帶來一定麻煩傷害,嚴重的情況可能會被認爲是誣陷他人,可能會就進行治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