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什麼時候交費

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什麼時候交費?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什麼時候交費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時就需要繳費。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條 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一)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二條 對行爲執行

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爲,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託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二、強制執行收費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四條 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三、滿足什麼條件纔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1、申請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生效的法律文書是法院據以強制執行的依據,是權利人能夠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前提。如果一個法律文書還尚未生效,則不具有既判力。因此,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前提是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

執行案件的申請主體是申請執行人,任何案件都要求主體適格,執行案件也不例外。申請執行人必須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否則,就沒有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資格。

3、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申請強制執行也有相應的期限限制,申請執行人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及時向法院提出申請。一般情況下,應當自義務人義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向法院提出申請。適用特殊期限的,應當按照相應的法律規定期限申請執行,如公民申請執行生效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決定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的時限爲一年。

4、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法律文書生效後,文書中確定的義務人已經在義務履行期內履行了相應義務,則生效法律文書已經履行完結,就不存在申請執行一說。只有當義務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5、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申請執行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必須有可執行的事項,也就是說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中必須包含給付內容。如果該生效法律文書只是確定某一法律關係,則其不具有給付內容,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除此之外,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也應當是明確具體的,否則將無法進入執行程序。

6、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是有嚴格的條件限制的,比如法院的判決書生效後,對方沒有在判決書規定的時間內履行應盡義務,這時候勝訴方可以向作出判決書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沒有有效的法律文書之前不能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