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幹部去逝後領多少個月工資

一、一般來說幹部去逝後領多少個月工資

一般來說幹部去逝後領多少個月工資

幹部去逝後可以領取到6個月工資的喪葬費、20個月工資的一次性撫卹金

根據《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發放辦法的通知》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按照以下標準執行:烈士爲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爲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爲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按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死亡的,個人帳戶如有餘額可以繼承。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的計發辦法爲:

(一)國家機關在職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爲基數計發。其中:

1.公務員,爲本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

2.機關技術工人,爲本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

3.機關普通工人,爲本人崗位工資。

(二)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爲基數計發。其中:

1.離退休人員爲本人基本離退休費,即本人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本人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2.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爲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本人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本人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三)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的機關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按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爲基數計發。

二、死亡銷戶期限新規定有哪些?

1、公民死亡的,申報義務人應在公民死亡後一個月內到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死亡公民戶口註銷登記手續。《戶口登記條例》第八條規定,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註銷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

2、公民因失蹤而宣告死亡的,申報義務人應在法院宣告公民死亡檔案標註的行文日期之日起,一個月內到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死亡公民戶口註銷登記手續。

3、申報義務人拒絕或拖延註銷死亡公民戶口,且已超過規定期限的,經戶口所在村委、居委確認並出具死亡證明後,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可強制予以辦理死亡公民戶口註銷登記手續。

死亡銷戶期限新規定有在公民死亡以後,相關義務人需要在一個月到當地的公安機關辦理死亡公民戶口註銷登記的相關手續。進行申報的義務人可以爲傾訴、撫養人或者是鄰居進行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