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的老幹部撫卹金是多少

一、法律規定的老幹部撫卹金是多少

法律規定的老幹部撫卹金是多少

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發放辦法的通知》規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退休)人員死亡後,發給一次性撫卹金和喪葬費。

目前的最新標準是:死亡後被追認爲烈士的一次性撫卹金爲生前月基本工資(離退休費)80個月、因公死亡的可補40個月、因病死亡的可補20個月。

至於喪葬費,要實行火葬才能領取,具體標準沒有統一規定,一般是一次性補助3個月基本工資(離退休費),包乾使用,多不用退少也不補。

擴展資料:

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髮放辦法的通知》

關於一次性撫卹金(工亡補助金)標準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標準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發放辦法的通知》的規定執行。

(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卹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標準因公犧牲爲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爲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卹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二、關於一次性撫卹金計發辦法

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的,一次性撫卹金的計發基數調整爲:

(一)工作人員。計發基數爲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即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二)離退休人員。計發基數爲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退休費,即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三)退職人員。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計發基數爲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四)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爲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老幹部及其離休人員死亡的,可領取撫卹金,且撫卹金也可一次性發放,如需要辦理相關手續,需要到社保局視窗辦理,但要注意帶全法律規定的相關檔案,如領取人的身份證及其複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