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不能結婚的病

新婚姻法不能結婚的病

婚姻不僅是兩個人的婚姻,家庭也不是單獨的家庭,所以婚姻不僅需要婚姻家庭裏的每一個人去用心經營,也需要婚姻家庭法規中的條款去保障婚姻家庭不受到侵害。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患有哪些疾病不能結婚

在我國《婚姻法》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如果一定要明確禁止結婚疾病,那麼最好由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以下兩種人不宜結婚:

一是處於發病期的躁狂、抑鬱型精神分裂症者;

一是重度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者。

這兩種人無行爲能力,不可能履行婚姻的權利義務,而且所患疾病極有可能遺傳給後代,影響子女的身體健康。考慮上述意見,婚姻法對禁止結婚情形作了原則規定,即“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實踐中,可依母嬰保健法的規定確定禁止結婚或暫緩結婚的情形,也可由有關部門根據婚姻法原則制定具體規定。

一般來說,如患有麻風病;患有艾滋病、淋病、梅毒等疾病;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未治癒前禁止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