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未成年的規定行政案件是怎麼規定的

一、詢問未成年的規定行政案件是怎麼規定的?

詢問未成年的規定行政案件是怎麼規定的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七十五條詢問未成年人時,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能到場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並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確實無法通知或者通知後未到場的,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二、行政案件的調查取證有哪些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四十九條 對行政案件進行調查時,應當合法、及時、客觀、全面地收集、調取證據材料,並予以審查、覈實。

第五十條 需要調查的案件事實包括:

(一)違法嫌疑人的基本情況;

(二)違法行爲是否存在;

(三)違法行爲是否爲違法嫌疑人實施;

(四)實施違法行爲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以及其他情節;

(五)違法嫌疑人有無法定從重、從輕、減輕以及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六)與案件有關的其他事實。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調查取證時,應當防止泄露工作祕密。

第五十二條 公安機關進行詢問、辨認、檢查、勘驗,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等調查取證工作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二人,並表明執法身份。

接報案、受案登記、接受證據、資訊採集、調解、送達文書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帶領警務輔助人員進行,但應當全程錄音錄像。

第五十三條對查獲或者到案的違法嫌疑人應當進行安全檢查,發現違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險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爲證據的物品的,應當立即扣押;對違法嫌疑人隨身攜帶的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登記、保管、退還。安全檢查不需要開具檢查證。

前款規定的扣押適用本規定第五十五條和第五十六條以及本章第七節的規定。

第五十四條 辦理行政案件時,可以依法採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一)對物品、設施、場所採取扣押、扣留、查封、先行登記儲存、抽樣取證、封存檔案資料等強制措施,對恐怖活動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還可以採取凍結措施;

(二)對違法嫌疑人採取保護性約束措施、繼續盤問、強制傳喚、強制檢測、拘留審查、限制活動範圍,對恐怖活動嫌疑人採取約束措施等強制措施。

第五十五條 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前須依法向公安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

(二)通知當事人到場,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並在現場筆錄中註明;

(三)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四)製作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辦案人民警察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註明。當事人不在場的,由見證人和辦案人民警察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五)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當場告知當事人家屬實施強制措施的公安機關、理由、地點和期限;無法當場告知的,應當在實施強制措施後立即透過電話、短信、傳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屬聯繫方式或者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屬情況或者無法通知家屬的原因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勘驗、檢查時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製作勘驗、檢查筆錄的,不再製作現場筆錄。

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全程錄音錄像,已經具備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實質要素的,可以替代書面現場筆錄,但應當對視聽資料的關鍵內容和相應時間段等作文字說明。

第五十六條情況緊急,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依法向其所屬的公安機關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當場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返回單位後立即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公安機關負責人認爲不應當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第五十七條爲維護社會秩序,人民警察對有違法嫌疑的人員,經表明執法身份後,可以當場盤問、檢查。對當場盤問、檢查後,不能排除其違法嫌疑,依法可以適用繼續盤問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公安派出所負責人批准,對其繼續盤問。對違反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依法適用繼續盤問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准。

繼續盤問的時限一般爲十二小時;對在十二小時以內確實難以證實或者排除其違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長至二十四小時;對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且在二十四小時以內仍不能證實或者排除其違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

第五十八條違法嫌疑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可以對其採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家屬、親友或者所屬單位將其領回看管,必要時,應當送醫院醒酒。對行爲舉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等進行約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銬、腳鐐等警械。

約束過程中,應當指定專人嚴加看護。確認醉酒人酒醒後,應當立即解除約束,並進行詢問。約束時間不計算在詢問查證時間內。

第五十九條 對恐怖活動嫌疑人實施約束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前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二)告知嫌疑人採取約束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三)聽取嫌疑人的陳述和申辯;

(四)出具決定書。

公安機關可以採取電子監控、不定期檢查等方式對被約束人遵守約束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

約束措施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不需要繼續採取約束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並通知被約束人。

總的來說,正常情況下公安機關不能在未成年人單獨在場的情況下直接詢問,若公安機關根本就沒有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監護人,詢問程序是違法的,但是,通知以後相關人員或組織沒有到場的,並不代表公安機關不能詢問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