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專用章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有我國的行政機關下發的任何檔案,可以說在此檔案上蓋的都是有專用公章的,沒有加蓋公章的檔案應該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比如說行政機關在對我國一些違法的公民作出行政處罰的時候,可能有些人接受過行政處罰的決定書,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蓋的就有公章。可能生活當中有人關心的就是,行政處罰決定專用章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處罰決定專用章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一、行政處罰決定專用章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法律文書,像行政處罰決定書之類的是必須要加蓋單位公章的,專用章無效。

行政處罰專用章要在上級主管部門和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下發使用檔案之後纔可以使用。僅用於檔案規定的處罰或許可類文書上使用。專用章超範圍使用無效。

二、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填寫說明

(一)寫明被處罰人(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違法事實:簡易程序要求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因此應寫明經查證屬實的違法事實的具體情況。有多種違法行爲的,應分類填寫。

(三)違法依據:寫明違反法律的具體條款。一般是禁止性或義務性條款。

(四)處罰依據:要求寫明法律名稱和具體條款,一般是法律責任條款,沒有相應法律責任條款的不得處罰。

(五)處罰內容: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當場處罰只能做出警告、對公民處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1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數額應當用中文大寫表述。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六)罰沒款的收繳: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的情況有:

1、依照簡易程序當場處罰的案件,處20元以下罰款或雖然超過20元,但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2、執法人員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做出處罰決定,無論適用一般程序還是簡易程序, 當事人向指定銀行交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由執法人員代收代交的。

(七)救濟途徑:告知被處罰人(單位)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法院和時效。行政複議機關一般是做出處罰決定的藥監機關的上級主管部門或本級人民政府;行政訴訟受理法院一般是做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八)簽收:當事人簽收處罰決定書的時間關乎處罰決定的履行期限和複議、訴訟時效的計算,一定要由當事人當場簽收。

其實行政處罰決定書上面蓋的章都是各行政單位的單位公章,沒有必要蓋專用章的,本身行政處罰決定書上面蓋專用章也是無效的。關於行政處罰決定專用章的問題,接收行政處罰的當事人可以大概的看一下行政機關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如果在決定書當中沒有加蓋單位的公章的話,這樣做是違反程序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