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的和解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和解這種情況大多發生在民事糾紛當中的原告和被告方,雙方可以在庭下和解,或者經過法庭的調解以後達成了和解。除了民事糾紛以外,在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處罰和刑事訴訟過程當中一般是不存在和解這種情況的。不過有很多普通公民也非常好奇,行政處罰的和解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處罰的和解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一、行政處罰的和解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處罰是單方面做出決定。調解是針對爭議訴訟雙方。從程序上講沒有調解的法定程序,但在處罰決定下達後當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複議,在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自願達成和解的,行政複議機構應當准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自願達成和解的,和解內容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行政複議機構應當准許。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的規定,行政處罰有以下7種

1、警告。

是國家對行政違法行爲人的譴責和告誡,是國家對行爲人違法行爲所作的正式否定評價。從國家方面說,警告是國家行政機關的正式意思表示,會對相對一方產生不利影響,應當納入法律約束的範圍;對被處罰人來說,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對當事人形成心理壓力、不利的社會輿論環境。適用警告處罰的重要目的,是使被處罰人認識其行爲的違法性和對社會的危害,糾正違法行爲並不再繼續違法。

2、罰款。

是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爲人強制收取一定數量金錢,剝奪一定財產權利的制裁方法。適用於對多種行政違法行爲的制裁。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爲人佔有的,透過違法途徑和方法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沒收非法財物,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爲人非法佔有的財產和物品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

4、責令停產停業。

是行政機關強制命令行政違法行爲人暫時或永久地停止生產經營和其他業務活動的制裁方法。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是行政機關暫時或者永久地撤銷行政違法行爲人擁有的國家准許其享有某些權利或從事某些活動資格的檔案,使其喪失權利和活動資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

即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內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性懲罰措施。由於行政拘留是行政處罰中最嚴厲的一種,因而法律對其適用作了嚴格的規定:

(1)在適用機關上,只能由公安機關決定和執行;

(2)在適用對象上,一般只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自然人,但不適用於精神病患者、不滿14歲的公民以及孕婦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週歲以內的嬰兒的婦女,同時也不適用於我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3)在適用時間上,爲1日以上,15日以下;

(4)在適用程序上,必須經過傳喚、訊問、取證、裁決、執行等程序。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1)人身自由罰:包括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

(2)行爲罰:主要形式有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執照等。

(3)財產罰:主要形式有罰款、沒收財物(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

(4)聲譽罰:主要形式有警告、責令具結悔過、通報批評等。

行政處罰法除以列舉方式規定了上述行政處罰外,考慮到這六種行政處罰可能不足以處罰行政違反行爲,又授權法律和行政法規這兩種全國性的法律檔案可以創設六種行政處罰以外的其他行政處罰。由法律和行政法規新創設的行政處罰主要有勞動教養、通報批評、強制履行兵役、責令恢復植被、責令退還、限期拆除、限期治理、責令退回土地、驅逐出境、撤銷註冊商標、註銷城市戶口等。

行政處罰都是由我國行政機關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單方面作出的處罰決定,一般行政處罰是不存在和解的。但是國家規定,當事人對於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結果不服,在提起行政複議的過程當中,被申請的行政機關和申請人如果能夠達成和解的話,在不影響公共利益和他人權益的情況下,行政複議機關也會准許。不過,行政處罰的和解在司法實踐過程當中,還沒有發生過。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