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標法行政複議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對於商標想必大家都不陌生,商標在沒有依法向當地的商標局申請註冊的情況下是不具備專利權的。當然,我國的商標局在接收到當事人關於註冊商標的相關材料以後,如果認爲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會予以撤回,如果當事人對商標局的決議不服的話,可以參照我國現行新商標法行政複議的相關規定維權。

新商標法行政複議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一、新商標法行政複議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商評委作出維持或者撤銷註冊商標的裁定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當事人對商評委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因此,當事人對商評委的裁定包括送達等行政程序不服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公民向國家工商總局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依法應予駁回。鑑於上述情況,國家工商總局的做法是,對因不服商評委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而申請行政複議的案件,決定不予受理,並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相關知識

根據原《商標法》(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商標法》)的規定,對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異議裁定和撤銷註冊商標的實體性行爲不服,只能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原《商標法》對於商標局在商標註冊和管理過程中的程序性爭議沒有作出規定,因此不能排除利害關係人的行政訴訟權利和行政複議權利。

根據原《商標法》規定,對商評委的裁定或者決定不服,只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能提起行政複議。原《商標法》對於商評委在商標評審過程中的程序性爭議沒有作出規定,因此不能排除利害關係人的行政複議權利。

上述法律規定,客觀上造成了商標註冊和管理以及商標評審救濟途徑的混亂,割裂了商標註冊和商標評審制度的完整性,既浪費行政資源,也導致效率低下。因此,在《商標法》第三次修改過程中,筆者曾建議統一規定,對於商標局在商標註冊和管理過程中的爭議,無論是實體性的還是程序性的,只能向商評委申請複審。對於商評委在商標評審過程中的爭議,無論是實體性的還是程序性的,只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商標法》未涉及上述問題,不能不說是一個遺憾。目前的做法是,對商標局在商標註冊和管理過程中的程序性爭議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的,由商評委辦理,以國家工商總局的名義作出複議決定。

三、商標續展申請注意什麼?

1、續展申請覈准後,商標局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發給申請人續展證明。

2、如果續展申請有不符合規定的,商標局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3、續展申請因其他原因不能覈准的,商標局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書面通知申請人。

4、如果是申請人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續展申請的,商標局不會直接與申請人發生任何書件往來,所有書件都寄發給該商標代理機構。

5、申請書的類別應按照《商標註冊證》覈定的國際分類類別填寫。

我國新商標法第43條當中規定,如果我國商標委員會對當事人的申請予以撤銷或者駁回的話,當事人可以在30天之內向我國法院直接起訴的。這點是區別於我國舊商標法當中的相關規定。過去,當事人只能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行政複議,新商標法對此作出了修正,更好的保障了當事人的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