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規定婚姻自由

婚姻法規定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又稱婚姻自主,是指婚姻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定決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強制或干涉。婚姻自由有兩個特徵:一是婚姻自由是法律賦予人們的一種權利,任何人不能強制或干涉;二是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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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有哪些?

你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在現實生活中,包辦婚姻和買賣婚姻是干涉婚姻自由的兩種主要形式。此外,如非法阻撓子女的婚事,阻撓並非禁婚親的同姓男女結婚,干涉寡婦再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或者復婚,強制或者阻撓當事人離婚等,也是干涉婚姻自由的各種具體表現。這些干涉一般來自當事人的父母等近親屬;在特定情況下也可能來自其他個人,如當事人的族人、上級、基層幹部、從事婚姻管理的執法人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