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說犯了隱瞞犯罪所得罪的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警察說犯了隱瞞犯罪所得罪的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警察說犯了隱瞞犯罪所得罪的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爲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

本罪名在《刑法》分則中處於第六章第二節妨害司法罪中,因此,從一般客體來說,其犯罪客體爲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本罪的具體客體,有人認爲是“司法機關追索財物的正常活動”,也有人認爲是“司法機關查明犯罪證明犯罪的活動”。

2、主觀

要求必須是一種明知,對於本罪的明知有兩個方面必須注意,一是明知的內容。應該是明知該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爲人知道該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時,就應當認定其主觀上是明知,而不要求行爲人必須明知該物品是什麼具體的犯罪所得,是如何所得,該物品具體是什麼物品,有何價值等。二是明知的程度。

3、客觀

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本罪客觀方面包括“窩藏、轉移、收購、代爲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爲。窩藏,是指爲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處所,有隱匿、保管的主觀故意。轉移,是指將犯罪分子搬動、運輸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窩藏和轉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達到足以影響司法機關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繳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動的程度,如在一個房間內的轉移贓物行爲不能構成本罪的客觀行爲。

4、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但是從理論上講,本罪主體不包括上游犯罪實施人,即產生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爲實施人,而是幫助犯罪分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其他人。如果是上游犯罪行爲人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爲,則屬於在犯罪後對贓物的處理行爲,在刑法理論上叫後續行爲,爲此前上游犯罪行爲所吸收,不另行處罰。

綜合上面所說的,隱瞞犯罪所得已經侵犯了我國的司法機關的正常管理,同時也觸犯了我國我國的法律條款,只要構成犯罪必定就會承擔刑事的責任,一般在處罰時就會按犯罪的具體情況來進行判定,輕者三年以下,輕者是會按七年的有期徒刑來進行判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