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親婚姻法

近親婚姻法

婚姻不僅是兩個人的婚姻,家庭也不是單獨的家庭,所以婚姻不僅需要婚姻家庭裏的每一個人去用心經營,也需要婚姻家庭法規中的條款去保障婚姻家庭不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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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婚姻法上的近親關係


近親即指有親緣關係的人,更確切的說是指有不太遠共同祖先的人,通常追溯三代。我國新《婚姻法》第六條明確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婚配。由此可知,我國禁止結婚的血親範圍可以分爲兩大類:

(一)真系血親。即父母和子女之間;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和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之間。我國《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第四款規定,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結婚登記。

(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兄弟姐妹之間、堂兄弟姐妹之間、表兄弟姐妹之間;叔伯與侄女之間、姑媽與侄子之間、舅父與外甥女之間、姨媽與外甥之間。我國《婚姻法》規定,養父母和養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因此,不同輩分的擬製血親間也不應結婚。另外,從養子女和受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的利益來看,禁止擬製血親之間通婚,也可以防止養父母或繼父母利用撫養和被撫養的關係逼婚,損害下一代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