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急救車要負責任嗎?

交通事故死亡急救車要負責任嗎?

120救護車在救人的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司機要承擔刑事責任,一般是緩刑處理。醫院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首先,撥打了“120”急救電話,醫院接診後與當事人便形成一種醫療合同關係,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當事人因沒有在第一時間接受最佳治療而死亡,故當事人親屬有權利選擇醫療合同違約之訴,以醫院爲被告。

其次,救護車輛在救護過程中發生了兩起交通事故,特別第一起交通事故醫院救護車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系乘車無責任方,所以當事人親屬有權利選擇交通事故侵權之訴,以救護車主醫院、兩起肇事車主及司機爲被告提起侵權之訴。

最後,因經鑑定當事人死亡非交通事故外力所致,根據民事侵權賠償的四個要件,主觀過錯、侵權行爲、損害結果、行爲與結果的因果等,如果選擇侵權賠償可能因缺乏因果關係而得不到合理的全部賠償。

依據我國《民法典》之規定,在侵權與違約競合的情況下,只能選擇一種維權方式,所以建議當事人以醫院爲被告,提起醫療合同糾紛違約之訴較爲適宜。

首先,當事人與醫院雙方間構成醫療合同關係。當事人摔倒後家人撥打“120”尋求醫療服務,“120”方應允並出車接病人就診,雙方合意性質明顯。撥打電話爲要約,“120”出車接診爲承諾,雙方以行爲方式締結了事實上的醫療合同關係。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對於“其他形式”是否包含行爲方式,並沒有相應的解釋,但在此應作擴大解釋。醫院接診後,並不就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詳加規定,雙方的合同關係因事實行爲而成立,不一定必依書面締約方式,雙方形成了事實上的合同關係。

其次,關於合同的內容。因爲沒有明確書面或口頭的約定,此類合同內容的確定,必須考察雙方的主觀目的。病人撥打“120”,其目的是獲取有效的診斷和治療,並享受有關服務;而院方除了承擔一定公益性質的服務外,以提供醫療服務爲手段獲取利潤是其主要的目的,故雙方間的合同關係應是以傷員運輸、診斷治療及提供相應的護理、住宿等爲主要內容。以上幾個方面的內容使本案中的合同關係構成一種混合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應依據《民法典》中的運輸、服務等內容並依誠信原則加以補充,根據社會的一般理念及倫理標準予以確定。此案糾紛發生在傷員運輸階段,在此階段安全運送是院方的合同義務。所以,應最大限度地保證當事人的安全,這就要求車輛在行駛時負有更高程度的謹慎注意義務,如不能急剎車、防止大的震動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我們在日常的生活當中,一定要注意交通駕駛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果不小心出現了交通事故或者是交通肇事的行爲的,此時我們應當運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