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做完筆錄三天後能否再補充內容嗎

一、派出所做完筆錄三天後能否再補充內容嗎

派出所做完筆錄三天後能否再補充內容嗎

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一般去派出所所做的筆錄爲詢問筆錄,其內容如下:

1、標題。爲“詢問筆錄”。

2、詢問簡況。按規定欄目,逐項記載詢問時間、地點,詢問人、記錄人的姓名及其工作單位,被詢問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家庭住址、工作單位。如詢問時另有在場人,也應作出記載。

3、詢問內容。採用問答式,如實記錄被詢問人所提供的證言。

4、覈對筆錄記載。詢問結束後,記錄人應將筆錄讓被詢問人過目或向其宣讀,如有出入應允許更正,在確認無誤後,由被詢問人在筆錄上寫上“以上記錄已經我看過(或已向我宣讀),沒有出入”字樣。

5、被詢問人、詢問人、記錄人依次簽名。

二、派出所職責

1、依照國家治安管理法規,對本轄區特種行業、公共場所、民用危險物品、違禁品、戶口、居民身份證、暫住人口、出租房屋等,行使治安行政管理權。

2、治安管理行政強制權和處罰權。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可以口頭傳喚,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傳喚,經派出所上一級領導批准,可以強制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的可以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3、當場盤問、檢查和留置盤問權。人民警察在執行公務時,對違法犯罪嫌疑人員可以依法進行盤問、檢查(檢查包括對被盤問人的人身和其攜帶物品的檢查)。經盤問檢查被指控有犯罪行爲、有現場作案嫌疑、攜帶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可帶至派出所。

派出所筆錄就是在派出所中陳述,與暗行相關的事,是需要保證內容的真實性,陳述完之後需要仔細覈對,覈對無誤,再由陳述人進行簽字確認之後,如果是於案情的事實相關的話是可以作爲證據直接使用的,因此如果有需要補充的話,隨時都可以去派出所補充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