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的情況有哪些?

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的情況有哪些?

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的情況有哪些?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爲,且難以治癒的;

7、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10、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11、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13、一方與他人通姦、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爲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夫妻一方失蹤的,另一方應當向公安機關報案,並由司法機關進行偵查處理,如果長期失蹤的,是可以向司法機關申請起訴離婚的,司法機關在對相關事實進行認定後,判定是否可以離婚,具體情況可以按照上述規定來處理。

在夫妻還沒有登記離婚的情況下法院不可能去判決小孩的撫養權的,因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是夫妻雙方兩個人共同撫養孩子的。如果必須要明確規定由誰實質撫養孩子的話,那就必須要在請求人民法院判決撫養權的同時,請求解除婚姻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