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的情況有哪些?

一、仲裁委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的情況有哪些?

仲裁委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的情況有哪些?

仲裁委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的情況,是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條 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

(二)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二、先予執行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第一,當事人之間事實基本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生產經營的。即當事人之間誰享有權利誰負有義務是明確的。先予執行是預先實現權利人的權利,如果當事人之間誰享有權利誰承擔義務不明確,也就無所謂預先實現權利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要求案件的基本事實是清楚的,人民法院根據案情能夠判斷出誰是權利人以及權利人享有什麼性質的權利。就被申請人承擔的義務的性質而言,通常是屬於給付、返還或賠償義務的性質。

第二,申請人有實現權利的迫切需要。即如果申請人不預先實現有關的權利,則其生活或生產就會遇到極大的困難。

第三,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請,案件的訴訟請求屬於給付之訴。當事人是否因生活或生產的急需而要立即實現有關的權利,當事人自己最清楚,因此,先予執行的要求應當由當事人主動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不能主動依職權裁定採取先予執行的措施。

第四,被申請人有履行的能力。因爲只有被申請人具有履行的能力,申請人的申請纔有可能實現,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執行的裁定纔有實際意義。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仲裁裁決先予執行的相關規定和條件,對於相關事項的處理和認定,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裁決事項來進行合法的認定,特別是對於裁決的情況還需要根據實際的仲裁事項來進行判決和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