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最終判決會高於檢察院嗎?

一、法院的最終判決會高於檢察院嗎

法院的最終判決會高於檢察院嗎?

民法院的最終判決,一般不會高於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畢竟人民法院一般都會採納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對於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爲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願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後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人民法院在進行判決時,一般應當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如果認爲人民檢察院量刑不當的,可以讓人民檢察院調整量刑建議,然後再按照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判決,如果人民檢察院不願意調整,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具體的情況來判決,在這種情況寫,人民法院的最終判決纔有可能高於人民檢察院。

二、人民檢察院提出量刑建議的情形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爲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並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才能在提起公訴時,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議,犯罪嫌疑人不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不能提出量刑建議,只能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來判決。

綜上所述,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議的,人民法院在判決時,一般應當採納檢察院的量刑建議。但是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明顯不當,並且人民檢察院不願意調整的,人民法院纔會不採納量刑建議,而是按照具體的情況來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