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事實問題

婚姻法事實問題

同居,是指兩個相愛的人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於異性之間。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夫妻關係,是不可以隨便解除關係而必須要透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爲,也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在同居期間男方和女方可以隨時提出分手終止關係。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爲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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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事實婚姻財產怎麼分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事實婚姻財產分割要遵循什麼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
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