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隱瞞乙肝攜帶

婚姻法隱瞞乙肝攜帶

婚姻不僅是兩個人的婚姻,家庭也不是單獨的家庭,所以婚姻不僅需要婚姻家庭裏的每一個人去用心經營,也需要婚姻家庭法規中的條款去保障婚姻家庭不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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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隱瞞乙肝婚姻無效是否受法律支援


1、自從2003年,我國《婚姻登記條例》取消強制婚檢以來,患乙肝已不再是結婚登記的絕對限制條件。乙肝目前不屬於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2、如與乙肝攜帶者結婚後,一方仍不希望與乙肝攜帶者繼續婚姻生活的話,可以透過協議離婚或者訴訟離婚的這兩種方式解除婚姻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