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傷情鑑定時間是多久?

刑事傷情鑑定時間是多久?

準確瞭解刑事傷情的鑑定時間判斷標準,對於自身合法權益有相當重要的意義。準確瞭解鑑定時間,避免個人利益因爲超過規定的時間而受到損害,對每個人而言都是很有必要的。下面小編就和大家聊一聊刑事傷情鑑定時間的相關知識,希望可以幫助大家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

一、什麼是傷情鑑定?

所謂傷情鑑定,是指確定受害人被傷害的程度,即確定其機體組織結構的破壞、功能障礙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響和損害程度的過程。偵查機關爲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就案件中人身傷害程度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作出結論的一種偵查行爲。在故意傷害類案件司法實踐中,傷情鑑定結論對案件的定性起着舉足輕重的作用。在刑事案件偵查、起訴乃至審判環節,當事人一方往往會對傷情鑑定結果持有異議,申請對傷情重新進行鑑定。申請傷情重新鑑定的知識點在法律、法規中分佈較散。 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81條規定:“違法嫌疑人或者受害人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進行重新鑑定。申請重新鑑定以一次爲限。”重新鑑定,爲確保鑑定結論的質量,公安機關會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鑑定人或者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二、刑事傷情鑑定時間是多久?

《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規定:

1、以原發性損傷爲主要鑑定依據的,傷後即可進行鑑定;以損傷所致的併發症爲主要鑑定依據的,在傷情穩定後進行鑑定。

2、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爲主要鑑定依據的,在損傷90日後進行鑑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併發症出具鑑定意見,但須對有可能出現的後遺症加以說明,必要時應進行復檢並予以補充鑑定。

3、疑難、複雜的損傷,在臨牀治療終結或者傷情穩定後進行鑑定

4、受理鑑定申請之後應在七個工作日內完成檢驗鑑定,並出具鑑定文書 《公安機關鑑定工作規則》(公安部令第86號) 第三十四條 鑑定機構應當在受理鑑定委託之日起七日內作出鑑定意見,出具鑑定文書。法律法規、技術規程另有規定,或者偵查破案、訴訟活動有特別需要的,鑑定機構可以與委託鑑定單位另行約定鑑定時限。 需要補充檢材、樣本的,鑑定時限從檢材、樣本補充齊全之日起計算。

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後,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鑑定委託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鑑定機構進行傷情鑑定。”

第十九條:“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佈的人身傷情鑑定標準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鑑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應當在受委託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在3日內出具鑑定文書。

綜上所述,當受害人身體遭到不同程度傷害,在需要傷情鑑定結果來對案件進行定性時,就應該及時有效的進行傷情鑑定,在刑事傷情鑑定時間內完成相關鑑定,這對於有效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受傷害能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大家確實應該瞭解一下刑事傷情鑑定的相關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