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開。
開具親屬關係證明需提交的材料: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
申請人已註銷戶口的,提交原戶籍地公安機關所出具的戶籍記載證明;
2、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親屬關係證明。
申請人所在單位無人事部門的,由申請人檔案所在地或上級主管部門出具親屬關係證明;
申請人無工作單位的,由其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本人與關係人之間的親屬關係證明。
3、委託他人代爲辦理公證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4、關係人須提交《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護照》、通行證及其他能夠證明其身份的證明。
5、公證員認爲應當提交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
當然,不同的公證處對材料及證明的要求可能會有所不同,建議您先向當地的市一級公證處諮詢。
每一個縣市都有公證處,沒有明確的地域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