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給小孩上戶口

對於有出生醫學證明的嬰兒,父母在嬰兒出生30日內,帶着出生醫學證明,父母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向父母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常住戶口,對於無出生醫學證明的,應準備申請,計生部門出具的計生證明,夫妻身份證到派出所審批後,簽發入戶證明,並持證明到派出所辦理入戶,對於出國人員在國外生育的子女,回國後要攜帶國外子女出生證明,回國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在父母一方所在地派出所申報戶口登記後直接辦理入戶即可。

怎麼給小孩上戶口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 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