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協議書生效條件是什麼?

分居協議書生效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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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因感情問題在正式離婚之前,往往都會分開一段時間。爲了明確雙方的義務、把分居的事情講清楚,雙方會簽署一份分居協議。在有些離婚案件中,一方以分居協議無效爲由進行辯護,拖延離婚手續的辦理。那麼分居協議書生效條件是什麼?下面小編簡單介紹下相關知識。

一、分居協議書生效條件是什麼?

分居的實際定義其實就是停止性生活。分居協議雙方簽字就生效,但在法律上沒有效力,相當於一個民間約定。以後兩個人又同居了的情況很多,一方要同居另一方不肯,自然同居不了。如果一方要用強,另一方可以告他婚內強姦。

二、分居協議書是否可以當做離婚案件的證據?

《婚姻法》將“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作爲法院認定夫妻雙方是否感情破裂的標準,在此條件下若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但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在以上述理由訴請離婚時,必須承擔舉證責任。而在現實生活中夫妻是否分居、分居的原因及分居時間的長短,純屬個人隱私,當事人通常很難舉證,從而使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標準陷於非客觀性的境地,阻礙了離婚案件的公正審理。倘若夫妻雙方在離婚訴訟之前,簽訂了書面的分居協議,正好爲分居事實的認定提供了證據上的支援。

三、簽署分居協議書注意事項包括哪些?

1、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尤其要說明在分居期間,夫妻雙方不再有義務與其丈夫或妻子同居。

2、協議中要說明子女有誰撫養,撫養費如何承擔以及探望權如何行使。

3、可以對分居期間的財產進行約定,如無約定或無法達成協議,則仍視爲夫妻共同財產。雙方若同意,可以在協議中規定分居期間雙方不再互相享有家事代理權(但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果一方違反則要賠償另一方的損失。雙方若同意,可以約定分居期間因爲一方而產生的債務一律視爲個人債務(同樣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一方如果違反要賠償另一方的損失。

4、分居的期限,應以三個月至兩年爲限,期限屆滿,如一方當事人依然認爲感情無法複合而要求離婚的,可協議離婚或持該協議向法院起訴離婚。

5、分居的終止。協議分居可基於當事人雙方的協議而終止,但應當製作終止分居的書面協議,或辦理終止分居的公證

6、實踐中,幾乎所有公證處都沒有將分居協議明確列入民事協議公證的範圍,當事人如果在當地公證處拒絕受理的情況下,可選擇找當地律師事務所律師見證,或兩個鄰居,同事見證的方式,或者只要雙方同時簽字認可即可,而不必公證及見證。

由此可見,夫妻雙方擬定分居協議後,經過雙方簽字,分居協議書生效,具備了法律效力,可以在起訴離婚中充當證據。通常分居協議的內容包括雙方在分居期間的權利及義務、子女撫養權分配及共同財產的管理和終止分居的條件等。分居協議簽署後,一方不得無故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