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隱瞞多次婚史還有女兒這種行爲算不算騙婚?

一、女子隱瞞多次婚史還有女兒這種行爲算不算騙婚?

女子隱瞞多次婚史還有女兒這種行爲算不算騙婚?

女子隱瞞多次婚史還有女兒的情況,並不一定構成騙婚行爲,我國法律上的騙婚是欺騙者以詐騙錢財爲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利用結婚爲誘餌而實施的犯罪行爲。我國法律中,並沒有明確規定騙婚的概念,騙婚一般以詐騙罪論處。同時認定女子這種行爲爲騙婚還需要證據來進行驗證。要成立詐騙罪,主觀方面要有非法佔有財產的故意,客觀方面要有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使得對方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物。

二、婚姻詐騙與民事借貸糾紛的區別

在司法實踐中,普通民事借貸糾紛和以借貸爲名行詐騙之實的行爲難以區分,對於借款後長期拖欠不還,或者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借款項,到期不能償還的,不能一概以詐騙罪論處,關鍵要看借貸人主觀上有沒有非法佔有她人財物的目的。

判斷借貸人的主觀目的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分析,一是分析借貸人不能歸還借款的原因,如果借貸人由於意志以外的客觀原因,如經營不善虧損嚴重或遭遇不可抗力等,致使借款不能如期歸還,甚至無力償還,只要借貸人不抵賴債務,有積極償還借款的誠意,說明借貸人主觀上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不宜作爲詐騙罪論處;對於編造假象,虛構實施騙取他人財物,由於大肆揮霍或用於非法活動不能按期歸還,且行爲人沒有歸還的意思表示,也欠缺歸還能力的,應按照詐騙罪處理。二是分析借貸人不能如期還款的態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行騙,行爲人騙取款項後,多數會攜款潛逃,且會有揮霍殆盡,賴賬不還等行爲。而正常借貸糾紛的借貸人一般都會承認債務,有積極償還或準備償還的安排,即便有借貸人爲躲債而外出,仍屬於借貸糾紛不能按犯罪處理。

對於子女隱瞞多次婚史的行爲,顯然是對婚姻中的對方隱瞞了真實的情況,在一定程度上違背了法律上的忠實義務,但是否構成騙婚或者婚姻詐騙應當根據是否符合婚姻詐騙罪的構成要件而定,具體情況可以結合實際來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