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隱瞞婚前有私生子屬於什麼行爲,是欺詐嗎

不是欺詐婚前隱瞞行爲只是屬於道德行爲,法律並不做評價。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屬於欺詐婚姻。欺詐婚姻是指一方或雙方在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時,明知不符合民法典規定的條件,而向婚姻登記機關隱瞞真實情況或提供虛假證明,使婚姻登記機關或對方陷入錯誤,爲雙方登記,發給結婚證,確立夫妻關係。實踐中,欺詐婚姻主要表現爲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欺騙對方當事人,騙取結婚登記而形成的婚姻,此行爲除侵害婚姻行政管理關係外,還構成了對對方當事人權利的侵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女方隱瞞婚前有私生子屬於什麼行爲,是欺詐嗎